河南新鄉發布礦山修復新條例
發布時間: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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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新鄉市北部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新鄉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聯合舉行《條例》實施啟動儀式。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剛、副市長王天興出席啟動儀式。 ? 圖文無關 ? ? ? ? 據了解,《條例》分為總則、保護、修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大塊,適用于新鄉市、衛輝市、輝縣市、鳳泉區行政區域內露天礦山的保護管理、修復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 ? ? ? 《條例》指出,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破壞北部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對提供北部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重大違法案件關鍵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對破壞北部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 ? ? ? 《條例》明確,在衛輝市、輝縣市、鳳泉區的南太行旅游度假區規劃區、新鄉市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生態城規劃區、按照規定劃定的自然保護地、居民集中生活區的周邊和重要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內、特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禁止新建礦山項目。 ? ? ? ?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進行建設和運營管理。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設立運輸車輛清洗場所,防止車輛帶泥上路。運輸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并按照規定路線、時段行駛。鼓勵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或者礦物運輸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 ? ? ? ? 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要求,確定適宜進行封山育林的區域,提出封山育林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 ? ? ? 《條例》規定,北部礦山生態修復實行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機制。北部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主體應當遵循動用土石方最小化、生態維護可持續化的原則,編制礦山生態修復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礦山生態修復方案開采土石料。北部礦山生態修復不得對修復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 ? ? ? 值得注意的是,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用于礦山生態修復。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開展礦山生態修復與開采礦產資源同步進行,實行邊開采邊修復,在礦山關閉前完成礦山生態修復。 ? ? ? ? 礦山生態修復工程驗收后,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或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管護制度,承擔為期兩年的后期管護責任。 ? ? ? ? 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中,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由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礦山生態修復。鼓勵、支持社會資本以參與、合作、特許經營等多種模式開展北部礦山生態修復。 ? ? ? ? 《條例》指出,新鄉市、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強化執法協作,定期開展專項整治和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借助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建設、水泥生產等名義非法開采土石料的行為,加強對非法采礦等破壞北部礦山生態環境行為的監督管理。 ? ? ? ? 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綜合監管和超限檢查站點,加強對礦山開發利用、保護管理、修復治理等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 ? ? ? 新鄉市、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北部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綜合監測網絡,對礦山開發利用、保護管理、修復治理等活動實施動態監測,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新鄉市北部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新鄉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聯合舉行《條例》實施啟動儀式。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剛、副市長王天興出席啟動儀式。
圖文無關
據了解,《條例》分為總則、保護、修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大塊,適用于新鄉市、衛輝市、輝縣市、鳳泉區行政區域內露天礦山的保護管理、修復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條例》指出,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破壞北部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對提供北部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重大違法案件關鍵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對破壞北部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條例》明確,在衛輝市、輝縣市、鳳泉區的南太行旅游度假區規劃區、新鄉市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生態城規劃區、按照規定劃定的自然保護地、居民集中生活區的周邊和重要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內、特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禁止新建礦山項目。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進行建設和運營管理。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設立運輸車輛清洗場所,防止車輛帶泥上路。運輸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并按照規定路線、時段行駛。鼓勵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或者礦物運輸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
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要求,確定適宜進行封山育林的區域,提出封山育林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條例》規定,北部礦山生態修復實行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機制。北部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主體應當遵循動用土石方最小化、生態維護可持續化的原則,編制礦山生態修復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礦山生態修復方案開采土石料。北部礦山生態修復不得對修復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值得注意的是,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用于礦山生態修復。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開展礦山生態修復與開采礦產資源同步進行,實行邊開采邊修復,在礦山關閉前完成礦山生態修復。
礦山生態修復工程驗收后,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或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管護制度,承擔為期兩年的后期管護責任。
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中,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由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礦山生態修復。鼓勵、支持社會資本以參與、合作、特許經營等多種模式開展北部礦山生態修復。
《條例》指出,新鄉市、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強化執法協作,定期開展專項整治和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借助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建設、水泥生產等名義非法開采土石料的行為,加強對非法采礦等破壞北部礦山生態環境行為的監督管理。
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綜合監管和超限檢查站點,加強對礦山開發利用、保護管理、修復治理等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新鄉市、北部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北部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綜合監測網絡,對礦山開發利用、保護管理、修復治理等活動實施動態監測,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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